对一次列为当地商业行贿不当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本省级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或拒绝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不当记录名单发布后两年内不得售予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其他省级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或拒绝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在招标、订购评分时对该企业产品不作减分处置。对五年内二次及以上列为商业行贿不当记录的,全国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或拒绝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不得售予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医疗卫生机构应该及时向公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上报因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商业行贿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名单。
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订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行贿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与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公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与处分,充公违法扣除;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公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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